税收返还
是 1 9 9 4 年 开 始 实 行 分 税 制 的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以 后,中 央 政 府 与 省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的 主 要 形 式 。 它 是 指 中 央 在 确 定 一 般 性 税 收 返 还 以 前 按 中 央 测 定 地 方 财 政 公 共 开 支 的 一 般 水 平,如 果 支 大 于 收 由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一 般 性 补 助 即 税 收 返 还 。
它 主 要 用 于 平 衡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预 算,满 足 地 方 政 府 最 基 本 的 开 支 需 求 。 对 一 般 性 税 收 返 还,中 央 不 规 定 具 体 用 途,由 地 方 政 府 统 筹 使 用,但 以 中 央 政 府 在 转 移 支 付 者 征 收 税 收 总 额 的 7 0 % 为 限 。 税 收 返 还 有 利 于 中 央 政 府 掌 握 宏 观 调 控 的 主 动 权 。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税收返还有两方面的含义:.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