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
是 对 剩 余 劳 动 的 要 求 权 和 对 企 业 利 润 的 要 求 权 。 剩 余 索 取 权 是 企 业 的 收 入 索 取 权 中 需 要 承 担 风 险 的 一 类 。 现 代 企 业 理 论 中 讲 的 企 业 所 有 权,就 是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控 制 权,它 与 产 品 的 所 有 权 和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同 。 财 产 所 有 者 是 不 是 企 业 的 所 有 者,就 是 看 他 是 否 是 剩 余 索 取 者 。
通 过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控 制 权,能 够 解 决 企 业 制 度 的 两 个 问 题 ; 一 是 调 动 每 个 人 的 积 极 性 并 努 力 工 作 ; 二 是 使 最 有 才 能 的 人 占 据 经 营 者 岗 位 。 如 何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要 注 意 四 个 方 面 : 第 一 是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控 制 权 要 对 应,即 拥 有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承 担 风 险 的 人 要 有 控 制 权 ; 反 过 来,有 控 制 权 的 人 应 该 承 担 风 险 ; 国 有 企 业 就 是 因 为 剩 余 索 取 权 与 控 制 权 相 分 离 而 导 致 经 营 者 积 极 性 不 高 。
第 二 是 企 业 的 剩 余 索 取 权 应 授 予 企 业 中 那 些 最 主 要 的 成 员 ; 第 三 是 最 具 私 人 信 息 优 势 的 人 应 该 有 一 定 的 剩 余 索 取 权 和 控 制 权,或 者 说 所 有 权 ; 第 四 是 让 真 正 承 担 风 险 的 资 产 所 有 者 选 择 经 营 者,这 对 保 证 真 正 具 有 经 营 才 能 的 人 占 据 经 营 者 岗 位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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