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优先原则
在 新 的 《 税 收 征 管 法 》 中 规 定 了 三 个 方 面 的 税 收 优 先 权 : 一 是 税 收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债 权 ; 二 是 纳 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被 留 置 之 前 的,税 收 应 当 先 于 抵 押 权 、 质 权 和 留 置 权 执 行 ; 三 是 税 收 优 先 与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就 是 纳 税 人 欠 缴 税 款,同 时 又 被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处 以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的,税 收 优 先 于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对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实行税收优先。所谓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是指纳税人没有为其设定抵押、质押或没有被留置的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的、最主要的来源,是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行政机关进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纳税人的惩罚,不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标,是非税收入。两者相较,税收比较重要,应予以优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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