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
税 收 立 法 权,是 指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或 经 授 权 机 关 ) 、 依 据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订 、 认 可 、 修 改 、 补 充 和 废 止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的 权 力,是 税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我国,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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