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是 当 进 口 货 物 的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内 有 明 显 转 移 、 藏 匿 其 应 税 的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的 迹 象,有 可 能 导 致 税 期 届 满 而 其 没 有 足 够 的 财 产 缴 纳 关 税 时,海 关 责 令 其 提 供 担 保 而 又 不 能 提 供 的,由 《 海 关 法 》 授 权 海 关 采 取 的 保 证 税 款 征 收 的 措 施,包 括 :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义 务 人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暂 停 支 付 纳 税 义 务 人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存 款 ; 扣 留 纳 税 义 务 人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以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采取所列的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也对纳税保全措施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