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内税与价外税
价 内 税 与 价 外 税 是 依 据 税 金 与 价 格 的 关 系 对 税 收 进 行 的 划 分 。 价 内 税 是 将 应 交 纳 的 纳 金 包 含 在 产 品 的 价 格 内 进 行 计 算 和 征 收,即 应 纳 税 额 等 于 产 品 销 售 额 乘 以 税 率 。 如 中 国 的 消 费 税 就 采 用 了 价 内 税 的 形 式 。 价 外 税 捐 税 金 不 包 含 在 产 品 价 格 之 间 计 算 征 收,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只 包 含 成 本 与 利 润 两 部 分,而 不 含 税 金 。 中 国 现 行 的 增 值 税 即 采 用 价 外 税 形 式 。
“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
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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