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就业
是 指 已 经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开 失 业 和 下 岗 的 职 工 重 新 就 业,但 没 有 取 消 失 业 或 下 岗 登 记 而 继 续 领 取 下 岗 职 工 基 本 生 活 费 和 再 就 业 基 金 的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 隐 性 就 业 损 害 了 法 律 、 法 规 的 尊 严,扰 乱 了 劳 动 市 场 秩 序,削 弱 了 政 府 再 就 业 工 程 的 力 度 。 隐性就业人员是指本人已在劳动部门领取《求职证》或在用人单位领取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就业,但事实上本人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人员。
企业界学术界提出了“可就业性”新概念。 具体说来,劳动者随时有“下岗”另谋职业或改变工作岗位的可能,但每个人必须提高自己的“可就业性”,意味着人人都要争取掌握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业和技能。 现在,许多行业的雇主和工人们很欣赏“灵活劳动”这个新概念,甚至认为机动灵活的用工方式是“新世界经济的现实”。
一些企业正在向双轨雇佣制方向发展。其核心轨道是全日制的正式雇员队伍,辅助轨道是机动灵活的临时工队伍,每天约有150万临时工在企业里忙碌。同时还存在着规模庞大而又种类繁杂的散工队,其中有秘书、保安人员、工程师、校长、总裁等,他们灵活地用不用方式(以钟点计、以天数计、以工作项目计等)为企业或社会服务。 目前这个散工队伍约占劳动力大军的1/3,到2000年“散工”将超过正式工的人数。
失业人员认为,提高素质(主要是知识的技能),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是就业的关键。 由于对领取失业救济金有规定期限,所以失业者有尽快找到工作的强烈愿望真是一个头疼的话题。 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是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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