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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

见 《 深 加 工 结 转 》 词 条 。 另 参 见 《 异 地 转 产 》 词 条 。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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